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宜宾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宜宾市建筑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业性社会组织,属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绿茵路6号川南建工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单位提供经验交流、技术服务;
(二)研究建筑业发展,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计划,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也可由行业管理部门委派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会团体落实行业政策。所委派监事不在社会团体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以上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
由理事会负责召开会议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
(一)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时间、形式、方式;
2.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3.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确定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4.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5.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6.有关会员代表大会的其他工作。
(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的资格条件:
1.加入本会两年以上;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3.具有本行业代表性;
4.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1.根据协会会员人数情况,会员代表总数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人。
2.会员代表名额按照资质类别进行分配。其中,监理、装饰装修及其他专业企业会员代表占20%左右,建筑施工企业会员代表占80%左右。
3.推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会员所在单位按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条件择优推荐,在规定时间内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4.向选举委员会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收集齐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异议后,确定推选名单为正式会员代表名单,并将结果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七)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兼任。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本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检查本团体财务;
(三)对本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团体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8000.00元;
(二)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000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 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